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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3]83号颁布时间:2003-07-22

     2003年7月22日 鄂地税发[2003]83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实 际,现对省地税部门贯彻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 干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是我省为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我省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巩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 法规,贯彻落实好这项法规对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 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工作来抓, 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民族意识和服务意识,突出重点,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把贯 彻落实工作抓紧、抓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发展民族经济与严格依法治税的关系,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和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调 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   三、认真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 十六条及国家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切实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加快民 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税字[2001]202号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民族自治地区享受西部开发 税收优惠的范围。我省恩施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国家西 部大开发的税收减免税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属 于地方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的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 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规范减免程序,简化减免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 号和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2]106号文件的规定,对恩施自治州的内资 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由州地方税务局办理。   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减免税收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研 究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民族区域 自治地区经济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工作的领导。省地 方税务局由主要领导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各 级地税机关要明确领导分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贯彻实施工作要定期检查,收集 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时向省局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 区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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