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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国雷诺商用车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183号
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鄂地税函[2003]183号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雷诺公司转让发动机技术申请减免营业税的请示》(十地税发 [2003]27号)收悉。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 [2003]754号批复我局,同意对法国雷诺商用车有限公司为履行与中国东风 汽车公司签订的“雷诺dcill发动机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2FRSHY37020KHO/RJ100CF) 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含样品、样机、设备价款), 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 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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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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