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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罗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05-06
2003年5月6日 鄂地税函[2003]99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 政府授权,现对你县土地使用税调整税额批复如下: 一、罗田县县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50元;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罗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实际情况 确定土地划分等级。 二、县胜利镇、三里畈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三、骆驼坳镇、大河岸镇、九资河镇、河铺镇等4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 方米年税额0.8元。 上述税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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