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龙感湖管理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146号
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鄂地税函[2003]146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感湖管理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结合《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 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龙 感湖管理区严家闸办事处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 准为1元/平方米,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标准为30%。 (3)
上一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罗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