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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屠宰税清退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82号
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鄂地税发[2002]182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10月31日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 农村屠宰税清退工作,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民负担 结算清退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将屠宰税清退办法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屠宰税清退的对象限于向农户征收的部分,在流通环节向屠户征收的部分暂 不清退。 二、向农户征收的屠宰税由地税部门按照清退范围,分户、分类造册,向当地有 关部门如实提供详细的资料和数据。 三、清退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清退工作专班负责。 四、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对清退工作的检查、督导,按照省委、省政 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结算清退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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