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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磷化工市场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73号
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鄂地税发[2002]17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 [2002]29号),湖北磷化工市场各交易点的营业税应实行属地征收。但考虑 到湖北磷化工市场是一个区域性专业市场,其交易点多面广,且数额不大的实际,根 据省政府办公厅批示,湖北磷化工市场在各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及有关税费,改为集中征收,由其向武汉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交易中使用湖 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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