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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32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闽地税政三[1999]3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 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1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税机 关应主动和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土地证书年检的有关情况,抓住有利时机, 做好营业税、印花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对年检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将征收情况报送省地税局和省土地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 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国税发[19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 局(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7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全面的土地证书年 检工作,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为抓 住有利时机,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现 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确保国家税收不受 损失。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土地证书年检中积极协助税收征收机 关做好契税等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行 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土资格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且转让时间在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查验土 地使用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收征收机关。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通报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土地税收的土 地违法案件。 三、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主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了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有关情况。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按现行契 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法规和政策尽快进行征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 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 用,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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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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