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闽地税政三[1999]2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地反映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一些征管问题,经研究确定,在国家税务 总局未下文明确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民间房屋出典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机构办理典当手续而自行出典房屋的,按同 一地段同一档次的租金标准核定租金收入,由产权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抵债的如何征收房产税 用房屋抵债的,对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 三、在征收房产税时对自营和出租如何界定 对居民个人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身份 证姓名一致的,或经营者属于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的,可视为自有自营房产,按房产 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供电合同印花税问题 对发电厂(站)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售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对电力 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即: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不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