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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闽地税政三[1999]5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号)摘转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 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 三、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 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 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 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 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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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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