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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闽地税政三[1999]46号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漳地税政二 [1999]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 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25号)的有关规定,对新成立的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其记载资金的 帐簿,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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