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06号
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闽地税政二[1999]10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印发给你门,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发[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 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 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 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 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靖县新建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