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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9号
颁布时间:1999-12-01
1999年12月1日 闽地税政二[1999]8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11日 国税函[1999]7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函[199 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 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 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 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 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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