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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委托收款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4号
颁布时间:2002-03-07
2002年3月7日 闽地税征[2002]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 证装备分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来函(闽电信财务[2002]19号),要 求取消“福建电信电信使用费专用发票”票样,对其所属各分公司经营的委托银行收 款的电信业务改为开具“福建电信使用费发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电信公司系统经营的委托银行收款的电信业务,自2002年3 月15日起使用“福建省××县(市)电信使用费发票”(票样见《福建省地方税务 局发票样本》(2001年版)。此票样适用于固定电话、163、网间结算、电路 租金等业务(含委托和非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其他经营同类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 上述收入时统一使用此发票。 二、取消“福建电信电信使用费专用发票”票样后,省电信公司系统库存的“福 建电信电信使用费专用发票”,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号)规定,可延续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届时未 使用的空白发票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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