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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125号
颁布时间:2002-09-01
2002年9月1日 闽地税函[2002]125号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木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明地税政一 [2002]4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128324亩,经评估机构评估,以评 估价3279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后者未改变林地用途, 将人工用材林作为工业原材料使用50年,并对采伐迹地负有更新造林责任。我局就 将乐县营林投资有公司取得的林地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70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润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 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 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因此,将乐县营林投资有 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用于林业生产,属于农业生产 范畴,对该公司取得林地转让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1日 国税函[2002]70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 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 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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