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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142号
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闽地税函[2002]14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清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 政一[2002]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清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根据福清市政府决定,将原国有企业改组改 制成股份制企业,以3500万元净利资产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总股本,并从总股本中 切出13.7%的股份用以置换原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余下的86.3%的 国有股归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公司持有及管理。经福清市政府同意,福清市国有 资产营运投资公司将37.3%的国有股以13056691元转让给广东顺德民政 管桩公司,转让所得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与此同时,广东顺德民政管桩公司按 1:1比例全额收购职工持有的13.7%的股份,使之持股比例达到51%。然后 该公司与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公司(占49%的股份)合作成立福清市大业管桩 有限公司,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及劳动力全部转移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接。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 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 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 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精神,为支持国企改革, 对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公司转让福清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取得的收 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而转让部分产权的行 为是否征税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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