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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49号
颁布时间:2001-06-27
2001年6月27日 闽国税流[2001]4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1]38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 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 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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