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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26号
颁布时间:2001-05-31
2001年5月31日 闽财税[2001]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 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销售货物,按实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销售社销售货物免征 增值税。 二、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 政策。 三、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窒,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 行。 四、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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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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