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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闽国税征[2001]19号 根据省局《关于统一印制〈福建省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闽国税征 [2000]33号)的要求,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 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原有《福建省××县(市)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式样同时作 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 发票名称:《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规格:手工版(千元版、 百元版)165×90=48开(式样附后)。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 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记帐联为 绿色,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第四联提货联为蓝色,开票方内部运转凭证。 二、适用对象 《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加油站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销售业 务,不适用加油站以外的成品油的生产和经营业务。 三、四略: 五、检查监督 各地在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之前,应对原有的《福建省 ××县(市)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新启用的《福建省加油 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或超范 围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其它问题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发票的定价由各设区市局分别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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