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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从经济特区投资分利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467号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浙地税函[2004]467号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分利是否征税的 请示》(三地税发[200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94]财税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 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 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三门县开 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上述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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