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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4]351号
颁布时间:2004-11-02
2004年11月2日 杭地税一[2004]35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 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4]4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逐年进行审批。 二、省地税局浙地税一[1998]71号第七点关于代建房屋的营业税政策规 定停止执行后,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它不动产)的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二个条件的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转移。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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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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