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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162号颁布时间:2003-04-16

     2003年4月16日 浙地税函[2003]16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电信线路代维修及代办电信业务, 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业务应根据其业务属性按营业税有关 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电信单位销售各种有价电话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以电话卡的价款被确定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中未列举按“娱乐业”税目征税的经营项 目,应根据其业务属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文件精神,对省、市、县级各部门机关所 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承接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单位举办的会议而取得的 收入,其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可执行至 2005年底。   五、单位和个人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 所售的门票均应按具名发票管理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监制。   六、在举办各类活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放置广告牌、宣传标语等带有广告宣传 效应的行为而取得的“占地费”、“广告费”、“赞助费”或“租用费”等收入,应 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仅提供场地(或空间)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从事各类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 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 化活动,其销售的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 收费用的法律服务而向法律援助中心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不征收营业税。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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