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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04-20

     2003年4月20日 浙地税发[2003]5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160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 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 省局报告。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   为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能够顺利实施,并进一步规 范、完善相应的减免税审批行为,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提出 如下具体操作意见: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称“再就业 税收优惠对象”),其具体减免税程序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需要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企 业(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应向其主管地征管局或税 务所申请并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 11号)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征管局或税务所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地方税务 局。   (三)主管地税局对于征管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批准3年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   (四)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应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组 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凡经年检合格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核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其他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 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4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包括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效果、减免税户数、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减免税金额等等。各县 (市)地税局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县(市)的落实情 况报送到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前 将本地区的落实情况上报省地税局相关处室。   三、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意见为准。此前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因与本意见规 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应予退还,未征税款应予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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