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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65号
颁布时间:2003-05-18
2003年5月18日 浙地税发[2003]6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 [2002]3号)要求,省局2002年在《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 保留目录》(浙政发[2000]2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进 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削减幅度为35.71%,审批时限提速率为 33.33%,达到了省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 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3]5号)的规定,目 前省局保留审批事项19项,其中审批10项、审核7项、核准1项、备案1项。现 将省局削减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一、削减项目 (一)取消项目 1、兵役义务费减免; 2、个别建制镇暂缓开征房产税; 3、教育费附加减免(丝绸、纺织特困企业)。 (二)下放项目 1、银行呆、坏帐损失的营业税抵扣; 2、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3、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计提;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三)不列入审批项目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营业税免税项目。 二、保留项目 (一)审批项目 1、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2、属同一地区(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同在一省并跨市县)且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3、同一省范围内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4、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需减免的; 5、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工矿区开征房产税; 7、一个县范围或一种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减免; 8、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 9、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10、延期缴纳税款(2000年以后国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审核项目 1、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计提比例;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跨省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5、跨省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6、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7、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三)核准项目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项目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以上各调整事项,请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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