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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73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是由萨摩亚佳绩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新型合金材料和各类新型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环保机械设备、熔炼设备、分选设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
2007年3月、11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批复(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05125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05628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6748万美元,增资项目均用于新型合金材料和各类新型有色金属材料生产。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14条第3款。经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信会验外报字[2007]第0332号)验证,截至2007年11月29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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