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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75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是由德国依纳轴承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1995年9月,位于苏州所辖太仓市,注册资本3000万德国马克(折合15338756欧元),投资总额4383.4万德国马克(折合22411968欧元),经营期限为50年。2005年3月、11月公司经增资(二期),注册资本增至40377218欧元,投资总额增至97527354欧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和生产高精密轴承、汽车用液压挺杆、汽车用模具,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提供节约能源开发技术,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二期项目省局已以苏国税函[2007]101号文批复,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6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161号文批复,该公司进行增资(三期),投资总额增至178527354欧元,注册资本增至67377218欧元,增资用于设计和生产高精密度轴承。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16条第6款。经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沪申洲[2006]验字第327号),截至2006年7月12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第三期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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