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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376号颁布时间:2007-10-22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健鼎海外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在无锡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公司主营为设计、开发、生产新型仪表元器件—高密度电子线路板;新型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等,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 
  2006年9月、12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02120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02193号),该公司两次增资,投资总额增加到45098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5266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PCB三厂及芙蓉厂的建设与生产投资。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鼓励类第三类第21条第6款、第20条第10款。经无锡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公勤验外字[2007]53号),截至2007年6月25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上述两次追加投资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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