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176号
颁布时间:2007-06-25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7]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因此,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