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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412号
颁布时间:2005-12-20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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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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