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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 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 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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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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