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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7]84号
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吉地税地字[1997]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已征税额与当地房地产开 发规模有很大差距,希望各地区要把该税种的征收工作重视起来,克服困难,应收尽 收。 关于对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要尽快落实。尤其是对1 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逐个清理、 登记和鉴定,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 关于代扣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转让涉及的事权部门较多,各地可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代扣代缴单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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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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