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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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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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