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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 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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