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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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