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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 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 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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