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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7]100号颁布时间:2007-0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税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四、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大型载客汽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载客汽车
每辆
540元
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载客汽车
每辆
480元
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汽车
每辆
360元
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表中的自重,为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船舶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机动船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6元
拖船
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按机动船税额的50%计算
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每吨
  五、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农用拖拉机、军队、武警、警用等免税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在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经保险机构认定后,不缴纳车船税;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及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缴纳车船税。
  六、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即公历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缴纳车船税。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九、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税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欠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应税车船,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从税款所属期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已完税或者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十、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以注明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做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十一、 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拒绝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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