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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7]14号
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沈国税一字[1997]1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字[1996] 21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我市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 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工附业单位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 单位。 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企业和单位。 三、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 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为止。 对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 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仍可按10%的扣除率申报进项税额。对从其他单位 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 对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予以抵扣。 自1997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 四、铁路工附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可根据实际业务 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应缴税款,应在1997年月末以前补交入库。 各分局在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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