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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13号
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辽国税一[1996]2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二、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 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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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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