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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第1号
颁布时间:2004-01-01
2004年1月1日 沈国税函[2004]第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 石脑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辽国税函[2003]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 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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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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