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83号
颁布时间:2006-05-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原件及对应的完税凭证原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办理退税或抵缴企业所得税手续。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结算。
二、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统一代征的税款,而办理的退税超出国税机关已征的企业所得税时,由国税机关出具《退税(抵税)确认书》,由地方税务局办理剩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业务。汇算清缴结束后,同级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信息传递对方备案。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而发生的退税事宜,进行一次清理。对以前年度发生的通税,以上述规定办理。?
上一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粮食局、山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陈化粮销售处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