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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06]32号
颁布时间:2007-04-30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其中的第一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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