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5日 并地税明电字[1998]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税务印刷厂:
根据目前饮食业定额发票出现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饮食业税收。鉴于此,省地方
税务局已下发晋地税征发[1998]15号“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
制的通知”,对所印的定额发票必须在符号“¥”后印上同面值的小写金额,以前没
有印小写金额的,在发售时用手工加盖。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请各征收单位接通知后,
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各单位征管[税政]科,税务印刷厂,现未售出的1元版、5元版饮食业定
额发票,一律加盖同面值的小写金额字样,方可出售。字样标准见“票样”,印章由
各单位自行印制。
2.严格购票审批,发售程序。对所售发票须将发票种类、数量、号码记入购印
证,再次购票须验旧购新,否则不予购票。
3.非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非管辖用票业户销售发票。一经发现,要对税务机关
及用票户双方严肃处理,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直接划转至用票户所主管税务机关。
4.对用票户购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购,按月供票,不能单一面额
发票大量购买。
5.密切注视1元版、5元版饮食发票的流向,对购买1元版15元版饮食发票
的所辖管户,要不定期抽查,查验用票情况,用票存根[要求用票户保存所购发票存
根]。
各单位对饮食发票的管理,销售环节要严格把关,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同
时要教育、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全局意识,不能只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多发售饮食业
发票多收税,对购票单位和个人购票手续、程序审查不严,大量销售小面额饮食发票,
给不法分子造成“以真造假”的空子,造成更大的、新的饮食业税收漏洞。各单位要
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树立整体观念,强化管理,尤以强化小面额发票的监督管理。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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