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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7-15

     1998年7月15日 并地税征字[1998]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太原市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 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经市局研究决定, 就有关税收管理及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各征收单位严格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 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   2、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3号《关于〈中共山西省 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 有关规定,下岗职工持太原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岗证》或《太原市从事非正规就业许 可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发票领购   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需用由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供售或免费代开发票,同时按现行规定征收税 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 1号文件规定和晋发[96]52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各种经济组织 面向社会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从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认定批准,免征企 业所得税3年;达到30%不足6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不达到30% 的,每安置一人在3年内每年减征企业所得税2000元,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最高数 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50%。   [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如家政服务、代办服务、商品配送、 车辆管理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凡下岗职工从事营业税税目中所列经营活动,其营业收入低于起征点的,免 征营业税。   [1]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市辖六城区范围内]、3 00元[古交、娄烦、阳曲、清徐范围内];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农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 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1至3年农业税;   2、下岗职工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 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3至7年农业税;   [四]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开垦"四荒"[荒山、荒地、 滩涂、水面]的,同当地农民一样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在新开发的土地上生 产出的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起,免征1至3年农业特产税。   四、具体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好以上优惠规定,各单位要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为下岗 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1、建立办证专用窗口。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设立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专用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简化手续,下岗职工持由太原市劳动局颁发的 《转岗证》或《太原市从事非正规就业许可证》提出申请后,5日内必须审核完毕, 不得无故拖延。同时免除一切费用。   2、建立代开发票专用窗口。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同时开设下岗职工代开发 票专用窗口,当下岗职工在经营中需要开具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时,可持由太原市劳 动局颁发的《转岗证》到各单位的专用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免去代开发票工本费 用。   3、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加快减免税审批。对符合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单 位和个人,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报送《转岗证》等有关资料后,地税部门必 须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有关人员作出答复。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 执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需报送“工商企业开业注册书”、 “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章程”、安置下岗职工的招 工手续、下岗职工的《转岗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2]享受农业税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由税务机关 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享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应持《转岗证》及减免税 申请等资料报当地县以上税务局批准。   4、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税收资料。严禁地税部门向从事 生产经营的下岗职工出售各种书刊、报纸等税法宣传资料,以及各种名目的“搭车收 费”。如下岗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确需有关税收法规资料,地税部门应免费提供。   5、下岗职工可免费接受地税部门的财务及税收政策的培训。   地税部门在组织企业财务及税收政策培训工作时,应积极吸收下岗职工参加培训 活动,并免收培训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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