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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太原市物业管理发票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并地税征字[1998]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税务印刷厂: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征发[1998]13号“关于对太原市物业管理 发票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1、“山西省太原市物业管理发票”,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太原市所属的物业公 司进行管理使用。 2、审批依据,按该票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批。 3、各征收单位按照所辖区现有物业管理单位的情况填报“太原市物业管理情况 摸底表”[见附表]要求七月二十五日前报市局征管科。 请各征收单位接通知后,按要求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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