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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理顺地税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征字[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并地税征字[1998]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国家局、省局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为摆 正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位置,使稽查与征收真正形成合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增强依法治税的威慑力,现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工作实施,就理顺地税稽查工作关系,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属各级稽查分局是同级地税局的直属单位,受其地税局的直接领导,在业 务上兼受上级稽查局的管理和指导。在工作上主要行使业务管理和税务稽查两项职能, 即对内行使职能科[股]的管理职能,对外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既打击各种 偷、逃税行为,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又监督税收征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和 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各级稽查分局与征收机关应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稽查分局确定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时,征收机 关应按工作需要主动提供管户清册、纳税资料,若采用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筛选时 应提供有关联网信息,确保选案、稽查的准确性和成果率。 三、各级稽查分局的检查范围,按下列原则进行。市稽查分局负责太原市辖区内 的重点稽查,市稽查分局负责太原市辖区的重点稽查,侧重市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所 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定期对县[市]区稽查机构查过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 县[市]区稽查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管户的日常稽查和案件稽查;市直属征收分局的检 查科负责本征收分局辖区内的日常稽查。 四、各级稽查分局查处税款的入库,原则上按财政预算收入级次划分,但市稽查 分局查处的重点案件的偷逃税款,原则上由市稽查分局直接入库,或者根据具体情况 移交县[市]区稽查分局执行入库。 稽查分局查出的以前年度和当年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税款,一律由稽查分局入库, 征收分局不得干预,更不得强行开票入库,否则由市计会科强行划转。查出的逾期三 个月之内的税款,可由稽查分局通知征收单位限期入库,到期仍未入库的,由市稽查 分局执行入库。 稽查分局查出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或不属于固定管户,不管其隶属 关系如何,管辖范围何从,税款所属哪期,均应由稽查分局先开票收缴,以防流失。 五、为规范稽查程序,严格执法行为,稽查分局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稽查 前,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要求,可采取不必事先通知被查单位[人], 但在稽查时必须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否则被查单位[人]有 权拒绝稽查。 稽查分局一经进驻被查单位,稽查人员在查询纳税情况时应同时制作《询问[调 查]笔录》。被查单位应该提供一切纳税资料[含逾期税款的缓交申请书及附件], 检查期间及检查之后提供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 对纳税人提供的手续完备且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缓缴税款,由征收分局[所] 追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缓缴税款,由稽查分局收缴。 稽查分局查出的确属无能力缴纳的欠税,按月详细汇总上报同级地方税务局和上 级稽查分局,并责令纳税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经稽查分局会同征收分局[所] 审核后,移交征收分局[所]执行。 稽查分局在稽查结束后,应将稽查结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抄送征收机关。 六、为了将稽查情况尽快整理、转化为征管成果,季末各稽查分局应根据案例分 析写出征管质量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地税机关征管科[股]和上级稽查分局,以便有 的放矢,有针对性的提出征管改革的新措施。 七、稽查分局在执法检查的同时,重点要放在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加强队伍建设 上,实施选案、稽查、审理、执行职能的分离,变集权稽查为分散稽查,变收入型稽 查为执法型稽查,建立健全重点税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和移送制度。 八、稽查分局实施稽查时,对各项稽查的违法事实要完备各类取证资料,取证是 基础,取证是定性的必要条件,也是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表现。为规范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稽查分局要成立听 证委员会。 总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 稽查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失时机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鼓实劲,求实 效,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而共同努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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