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花卉业农业特产税征管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8]12号
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并地税农字[1998]1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花卉业发展较快,为了落实《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范花卉业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 之有效的措施,确实加强管理。 一、认真搞好税源清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生产花卉的单 位和个人种植花卉的面积、品种、销量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纳税 手册,逐步实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根据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征收方式。对帐务健全,能正确反映收入情况的纳 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对未建帐和帐务不健全的纳税户实行定期[季度]定额征 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变动。 三、定额征收方式的定税标准。花卉业单位面积内销售收入较高,为了缩小不同 征收方式间的差距,经调查研究,市区范围内一般经营情况下,每亩花卉定额不得低 于2000元。县[市]范围内的定额标准,可参照市区的定额执行。 四、查帐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自种自售的花卉,是其销售收入的总额;从外地 购进的花卉,以销售收入减去购花成本和必要的进销差价,所得余额即为应征农业特 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稽查促进措施。市级加大稽查力度,在城区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由市级征 收,入市财政金库,在县[市]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调增征管单位的农业特产税任 务。 各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农税科联系。 (2)
上一篇: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