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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8]20号
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并地税农字[1998]20号 市直各分局、高新分局: 目前,太原市城区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契税税源分散隐蔽。 为了避免交叉管理和税收流失的现象发生,现将市区契税征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所辖管户范围内宣传契税政策,督促企业在签定承受房地产权属 合同的十日内按规定申报纳税,做好源泉控管。 二、各单位要做好所辖房地产开发企业管户的协税护税工作,要求企业在销售房 地产时协助征收契税。 三、各单位要做好房地产交易、中介、咨询等相关业务单位的委托征收或协税护 税工作。凡办理承受房地产权属有关手续时未申报纳税的,上述协税护税单位都要督 促其补缴税款。 四、市级房产、土地、房改等部门的协税护税工作由市局契税所负责,契税所还 办理市区范围内群众申报、纳税事宜,办理市区范围内契税减免事宜,鉴定各单位和 协税护税单位的税款征收是否足额到位,起到统一尺度和把关作用。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 负其责的契税征管机制。对于征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农税部门联 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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