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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6]9号颁布时间:1996-03-12

     1996年3月12日 晋地税所字[1996]9号 山西省新华书店:   你店《关于我省各级新华书店所得税改由在地方上交省金库的请示》([96] 晋新财字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同意你店意见,从1996年1月1日 起,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省级金库。请通知各基层书店,主动与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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