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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6]15号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晋地税所字[1996]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二条关于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缴给 学校的问题,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 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9]59号]的规定执行。即: 校办工厂税后利润的40%上缴学校,校办农业、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等其它行业税 后利润的60%上缴学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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