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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土地局: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 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搞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做好对非农业三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管理,我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直核实 地类及面积,依法批准的用地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收缴耕地占用税,或可受地税部门 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共同将耕地占用税征收 工作搞好。保证应征税款如数征收。 二、政府统征耕地,政府负有征纳耕地占用税的责任。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安排 的公益性工程,要将耕地占用税列入预算,及时缴纳。使被征占的耕地能核减农业税 计税面积,避免造成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凡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的统征项目要坚持以项 目带开发的原则,按项目确定预缴耕地占用税款的资金来源。统一收取土地出让金和 耕地占用税的,要首先从中扣缴税款;对形成拖欠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务 部门可直接向该单位收缴税款。 三、加强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稽查管理。各县[市]区可成立联合稽查队,对未批 先占、批非占耕、批少占多等非法占地要进行严肃查处,从重处罚。要做好耕地占用 税台帐记录。对征回税款的非法占地项目要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严格逐级把关审核制度。凡上报审批的用地项目必须附有预缴税款凭证,对 没有预缴税款的,用地单位要在市地税局补纳预缴税款,否则市土地局不予办理报批 手续。市地税局按月将预征的税款划转到有关县[市]区地税局并将库前提取的征收 手续费应留县级的1%部分划给市土地局。 五、各县[市]区土地、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及时通报有关耕地占用事宜,相 互提供和传递申报占用耕地的项目,定期核对有关数字,做到申报用地与预征税款一 致,面积、地类、税额相符合,税款结算与划拨土地相衔接。 六、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土地管理部门对未办理预缴税款 手续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或转报审批,对未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用地项目不得 提前划拨用地。地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税款预缴、税款结算、税款入库和减 免税审批手续,对越权减免,少记漏征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土地管理局要紧密配合,研究制定规范土地市场, 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具体措施,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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