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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颁布时间:1996-12-20

     1996年12月20日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 [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 关税费的请示》,经我局调查核实,鉴于面粉三厂更改项目不属单纯的专项治理污 染项目,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治理污染税收优惠,其投资方向调节税不适用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投资方向调节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减免。”第三条“……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 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的规定,我局意见:太原面粉三厂的更改项目仍应 按10%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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