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0日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
[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
关税费的请示》,经我局调查核实,鉴于面粉三厂更改项目不属单纯的专项治理污
染项目,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治理污染税收优惠,其投资方向调节税不适用零税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投资方向调节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减免。”第三条“……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
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的规定,我局意见:太原面粉三厂的更改项目仍应
按10%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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